10/04/2010

有關MYSQL雙授權在使用上的問題

最近針對MySql的授權做了一點詢問,得到很大的幫助。

首先大家都知道MySql是「雙授權模式」
分為
(1)依據 GNU-GPL 的方式發佈與授權,則可以免費的使用 MySQL。
MySQL Open Source License

(2)若為商業使用:
不願意公開您所開發的source code,不願意依據 GNU GPL的方式發佈與授權的話
就要以 commercial non-GNU 的方式授權。

MySQL Commercial License


其實,在下載使用MySql的時候,如果就是主打以GPL的模式來使用的話,那就可以自由的下載並使用
並無需任何證明
如需要證使當初是以GPL的Model來使用的話,那只要提出證明
是遵照GPL授權模式使用MySQL軟體的外顯行為。

因為GPL授權的軟體還是有它的運用規則,如果逾越了這些預設的使用規則
還是會被判定是「逾越原授權範圍」而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像是如果散布您所修改過的MySQL軟體,卻不提供修改過後的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的後手
就可能會被認定是一個不遵守GPL授權條款預設規則的逾權行為。


至於疑問就是,何為無「侵權行為」呢?
因為,GPL並不禁止軟體在商業上使用,但義務性規定中最重要的就是
「再散布這些GPL2授權程式時,要提供後手程式原始碼」
GPL程式提供程式原始碼的義務是「從散布行為開始」。


解釋一下,再散布的意思,也就是說,持有GPL授權程式的甲方,如果他將這個GPL程式的目的碼散布給乙方

那乙方就可以一併要求甲也要提供程式原始碼,但是如果甲方自始就不散布這個GPL程式
那麼原則上並沒有任何人可以向甲要求其所持有的GPL程式原始碼

就算甲方修改了他手上持有的GPL授權程式,只要甲不散布這個修改過後的GPL程式
那甲就不用把這些修改過的程式原始碼提供給任何人。

因此,重點就在於,程式碼有沒有傳遞(Convey)到客戶的手上

眾所皆知Google的搜尋引擎是架在Linux系統下運轉的伺服器之上

Linux Kernel是採GPL2.0的方式授權
照理來說Google的搜尋引擎也很有可能與Linux Kernel緊密結合而會視為整體GPL授權專案的一環,

但卻從來不見Google釋出其搜尋引擎的程式原始碼
最大的原因就在於Google自始並未將搜尋引擎的程式碼傳遞到搜尋功能的使用者手上,

只是透過網路遠距服務(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ASP)來使用Goolg的搜尋服務,並不被視為程式碼傳遞的行為之一
從而不會啟動GPL授權條款中「散布GPL程式目的碼時,後手得向散布者要求同時提供程式原始碼」這個義務性規定。

但有點需注意,因MySQL有其註冊商標(Trademark),所以商用使用但不欲另行付費予MySQL商業代表公司者
需注意:
(1)所散布的資料庫系統不得內含MySQL的註冊商標,否則會有被MySQL商業代表公司指稱「侵犯商標權」的風險

(2)不得使用MySQL的註冊商標為其商業服務行為進行廣告宣傳,此行為亦為廣義「侵犯商標權」利用行為之一環


模擬情境:
一、
公司內如果預架設一Web Server(僅供公司內部(區域網域)使用而已,並無開放至廣域網域上)
選擇是Linux Server(by Ubuntu)
本身Server就含有Mysql的套件
至於Web選擇為Xoops

答案是符合的,GPL2授權方式「並不禁止商業利用」
拿到GPL2授權軟體的人可以大大方方的將其利用在商業營利上

只是同時也要被要求遵守GPL2授權條款帶來的其它義務性規定
這些義務性規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再散布這些GPL2授權程式時

要提供後手程式原始碼」,那麼如果貴公司只在內部利用MySQL的話
那並不會被認為是「散布GPL2程式的行為」
當然、也就沒有需要提供程式原始碼給誰的問題了。

參考網頁
Licenses_Free Software
自由軟體鑄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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